关于做好2008年地震灾区受灾学生国家助学金相关工作的
通 知
各二级学院:
为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校地震受灾学生资助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教【2008】7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地震灾区受灾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他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象确认
所有在校学生中生源地为经民政部确定的地震重灾区(具体名单见附件)的农村学生(含县镇)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为此项工作的对象。
2、具体要求
(1)以上学生全部纳入2008—2009学年国家助学金范围。
(2)以上学生,对已获得2007—2008学年国家助学金三等奖的学生补发2008年5月—7月的国家助学金,标准为100元/月,补发金额为300元/人;
(3)以上学生,对未获得2007—2008学年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补发2008年5月—7月的国家助学金,标准为200元 /月,补发金额为600元/人。
3、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请各学院结合本院情况,如实认真填写《2008年中南大学地震灾区学生国家助学金补发汇总表》(见附件),并于2008年9月12日上午12:00之前交至学工部211室。
学生工作处
200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