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机构设置 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 政务公开 生殖健康 知情选择 人口博览
你所在的位置:>>>政策法规>>> 新闻
       
岳麓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2007-3-21 16:38:13 admin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利,进一步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实行计划生育的城乡居民,给予以下奖励和优惠: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所需经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负担;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或均系农民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管委会)在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居民家庭,在发展经济方面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农村分配集体收益时,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优惠:夫妻双方户口和独生子女户口均在本地的,增加一人份额;夫妻一方户口和独生子女户口在本地的,增加三分之二人份额;夫妻一方户口在本地而独生子女户口不在本地的,增加三分之一人份额。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在征地拆迁安置过程中,关于划分重建宅基地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长政发[2003]39号文件)执行。在集体兴办的社会保障事业中,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开展有关扶助活动时,优先考虑计划生育贫困户。
    (三)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子女条件而自愿不再生育且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向街道(乡、镇、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后,可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农村居民按全区上年度(符合再生育条件当年的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城市居民按全区上年度(符合再生育条件当年的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所需经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负担;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或均系农民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管委会)负责发放,其中由区级负担50%,街道(乡、镇、管委会)负担50%,区级负担部分在街道(乡、镇、管委会)足额发放到位后由区计生局和区财政局对实际奖励金额核实后在年底拨付。各街道(乡、镇、管委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金发放办法,可分期发放,最长发放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必须在女方年满49周岁之前发放到位。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另行纳入预算。
    (四)独生子女父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单位增发5%的工资。参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的养老金金额已达到或者超过按退休金计算办法(含增发的5%工资)的标准,单位不再增发,未达到的由单位按增发5%的工资标准补足。
    (五)改制企业的职工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标准计提到子女十四周岁。从2003年4月1日起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自退休之月起,由单位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一次性计提10年。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给予适当照顾。
    违反《条例》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以上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单位职工由单位支付;城镇居民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者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街道办事处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农村居民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管委会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四条  教育部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助学资金;城市享受低保的贫困家庭独生子女和农村享受低保的贫困家庭独生子女及两女结扎户的子女,在区属各学校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各学校对其杂费予以全免。

    第五条  在企业从事计划生育工作1年以上的计生专干失业后,优先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援助对象。民政部门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时,对实行计划生育且生活困难并符合低保政策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区属各敬老院对实行计划生育且经济困难的老人优惠10%。

    第六条  卫生部门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两女结扎户,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健康体检费优惠10%。

    第七条  区属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实行计划生育且执有“优惠证”(由街道、乡、镇、管委会发放)的育龄群众,在进行生殖保健方面的咨询、就诊时,免挂号费,诊疗费优惠10%(独生子女家庭优惠20%)。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代理符合受援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案件时,减收或免收代理费;对于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的公证申请,应当优先办理并减收费用。

    第九条  独生子女因伤残而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民政、残联等部门在社会救济、扶助、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条  本规定所指独生子女父母,是1979年5月以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其子女死亡,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或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和子女,享受本规定的奖励和优惠。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与优惠。

    第十一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优惠,追回原已享受的奖励金额和相关优惠待遇。属于违法生育的按《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象以及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三资”、股份、民营、个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遇上级文件调整,以上级文件调整部分为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19日颁布)


About us | 网站介绍 | 联系方法 |
中南大学计生办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中国高校勤工助学在线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