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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调整信息

2006-10-24 15:19:30 admin

                   生育保险政策调整信息

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险管理局相医险函[2006]52文件精神,湖南省生育保险保障待遇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部分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

1、取环、上环支付标准由原50/人·次提高到100/人·次;

2、早孕人流、早孕药流及早孕钳刮手术,门诊就医支付标准统一提高到200/人·次;住院治疗支付标准为600/人·次;

3、中孕引产住院费用支付标准为1000/人·次;

4、单胎门诊检查费用支付标准提高到200/人·次,多胎门诊检查提高到280/人· 次。

上述各门诊检查费用支付标准,均不分医疗机构收费等级,按统一定额标准支付。

二、新进人员,从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停保后,90天以内办理续保手续并补齐停保所欠保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90天以后办理续保手续并补发齐停保期间保费的,从续保的下月起10个月后生育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以上调整事项从200610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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