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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部
来源: 作者:admin   时间:2006-11-16 14:40: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打造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品牌形象,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我们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心助理纪律处罚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所有工作助理的管理。助理要严格遵守《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勤工助学办公室管理办法》以及各部门管理条例,违犯者按相应的条例处罚。

第三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助理,办公室视其情节轻重批  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⑴ 工作提醒;⑵ 限期提高;⑶ 警告;⑷ 严重警告;⑸ 内部除名。

第四条 工作疏忽,给予“工作提醒”,累计2次,处以“警告”。

第五条 工作效率低,质量差,给予“限期提高”。

第六条 工作态度差,情节轻微者,处以“警告”,并于部门内作检讨。

第七条 工作态度差,给中心造成一定影响者,处以“严重警告”,并于助理大会作检讨。

第八条  重复(2次)违纪,处以警告以上处分者,限期内未提高,“内部除名”。

第九条  对于办公室值班换班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不能正常值班的将追究双方的责任。

第十条  对于各个部门对于助理的处理结果必须反馈给纪检部存档,并解释清楚处理原因。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违反“工作提醒”行为

第一条 值班迟到5分钟以内或助理大会迟到10分钟以内者。

第二条 值班期间未佩带工作牌经口头提醒三次未改的。

第三条   值班时个人物品乱放经口头提醒三次未改的。

第四条 值班助理不注意个人形象,行为或穿着太夸张的。如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室者。

第五条 离岗或早退未提前向纪检部部长说明合理理由者。

第六条 晚班结束后没有对办公室进行整洁工作。如扫地、拖地、整理桌面、关灯、关窗等等。

第七条 经反映工作质量差、应付工作,效率低者。如工作懒散、怠慢等。

 第二节  违反“限期提高”行为

第一条   服务客户,不够热情周到;

第二条  举止不文明、不大方、不得体。

第三条 办公室用语不规范,没有做好客户服务工作,没有积极收集客户反馈的信息,没有时时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对客户投诉,没有负责到底,没有进行妥善处理,快速回馈,不能让客户满意。

第五条  处理业务,效率低,质量差,业务及问题没有进行认真、规范的登记,字体不够工整,没有注明责任部门。

第三节  违反“警告”行为

第一条 在办公室抽烟、打牌、大声喧哗、打闹或者在值班时间吃东西等一切影响工作,以及其它影响工作,有损中心形象的事情。

第二条 办公室值班迟到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者。

第三条 无故缺席助理大会者。

第四条 不服从上级安排的合理工作的。

第五条 未经登记将办公室的笔、书籍、杂志等带出者。

 

第四节  违反“严重警告”行为

第一条 工作态度差且对中心形象造成一定影响的。如工作态度差有客户或基地队员投诉的。

第二条 对中心内部未做说明要公开的信息或禁止对外公开的信息有故意泄露者。

第三条 在本部门或中心内部搞小团体主义,破坏助理之间的良好关系,排挤助理者。

第四条 对办公室财物或办公室各类档案安全造成损失者。

第五条 迟到半个小时以上,以及旷班者。

第六条 请假程序不规范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请假条的,详细见《请假制度规范》。

第七条 值班人员没有做好互相监督工作,没有认真、如实填写值班登记表对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协同违纪者违纪。

第八条 招聘工作,没有切实做到公正、公开、公平,没有按招聘标准进行招聘,干扰招聘流程者。

第五节  违反“内部除名”行为

第一条 凡未经中心主老师授权私自安排用人岗位者。

第二条 在财务报帐或考勤表等与财务有关的事情中,弄虚作假、谋求个人利益者。

第三条 在工资再分配过程中据助理反映有徇私舞弊,有失公平者。

第四条 散布谣言,故意损坏中心形象一经发现者。

备注

第一条 纪检部负责整个过程的执行,所有处理结果均按照条例来执行,对于特殊问题将由理事会讨论得出结果。

第二条 如果违纪助理认错态度积极端正,改正效果明显,结合该助理平时的工作表现,可以在处理结果上给予充分考虑。

第三条 一般情况下,办公室值班不能请假,如果有紧急事情或者生病确实不能值班者可以找人换班。如果找不到人换班,必须在值班前2个小时请假,当月请假次数超过两次(包含两次)的每两次按一次旷班处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 在值班时间,若因工作时间需离岗者5分钟以上者,必须在值班表登记表注明。

第五条 当月表现与工资直接挂钩,办公室值班旷班扣30/次,值班迟到(迟到时间30分钟以内)扣10/次,值班迟到半个小时以上按旷班处理;值班请假扣10/次,助理大会请假扣5/次,助理大会迟到扣5/次。外出实习的助理或者其他违纪现象,将由助理大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 对于犯有“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的助理须写检讨书(纪 检部文件夹内有检讨书,直接写在上面),并于助理大会上作检讨。

第七条 如果助理对该条例有异议,可向相关副主任提出;如果助理对违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理事会提出。

第八条 以上条例最终解释权归纪检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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