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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b@csu.edu.cn
 
关于印发《中南大学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加入时间:2007-11-28 15: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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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南 大 学 文 件
 
中大监字〔2006〕1号

 
关于印发《中南大学招生录取工作
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现将《中南大学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六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招生  监察  办法  通知
                                                       

  抄送: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
                                                         




中南大学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我校各类招生录取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招生工作各项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  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全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和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校纪检监察、招生工作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纪委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招生监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
  第七条  参与对学校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参与学校招生章程及简章的制定与修订;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及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培训。
  第八条  督促学校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按照招生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各环节工作程序,并及时妥善处理好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招收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的各类考生名单,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以及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名单,在向省考试院上载或上报前,须经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招生监察部门复核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预科生、专升本、艺术类专业招生及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录取名单,要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由主管校领导、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监察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保送生、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等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清退的意见。
  第十二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构成违纪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招生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熟悉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探索招生监察工作规律和特点。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招生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应参加招生管理部门研究有关招生录取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十六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察人员要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工作人员、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或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各类招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招生监察办公室报告工作总结。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请示。
  第十九条  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及其他各类招生监督工作,根据其招生录取工作的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作者:校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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