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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文件 中大党纪字〔2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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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 关于处分违犯党纪党员批准权限的 具体规定》的通知 |
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
现将《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 2006年3月29日
主题词:党员 处分 规定 通知
抄送:各二级单位。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党员 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党内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对处分违犯党纪党员的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凡需报省委或省纪委审批的案件,由校党委或校纪委先报省教育工委或省教育纪工委审议,再报省委或省纪委。 二、对校党委委员中部(省)管干部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校党委常委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后,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对非部(省)管干部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校党委常委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并报教育部纪检组备案。 三、对校纪委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由校纪委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并报省教育纪工委和教育部纪检组备案;给予其他处分的,由校纪委决定,报校党委备案。 四、对二级党委(党总支)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由其所在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同意,经校纪委讨论通过,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给予其他处分的,由校纪委决定,报校党委备案。 五、对正副处级党员干部、直属单位正副职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由校纪委讨论通过,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给予其他处分的,由校纪委决定,报校党委备案。 六、对正副科级党员干部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由校纪委讨论通过,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给予其他处分的,由校纪委决定,报校党委备案。 七、二级党组织设立纪委机构的,对其正副科级党员干部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由本单位纪委审核、同级党委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给予其他处分的,由本单位纪委讨论通过,同级党委批准,报校纪委备案。 八、对离退休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的,按原任职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离休后提高了政治待遇的,按提高待遇后的职级报批。 九、对上述人员以外的教职工党员干部以及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由校纪委讨论通过,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给予其他处分的,由其所在党委(党总支)讨论通过,报校纪委批准;对于二级党组织设立纪委机构的,由本单位纪委讨论通过,报同级党委批准,并报校纪委备案。 十、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核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校党委和校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 十一、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确已改正错误的,由支部大会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再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对不改正错误、应开除党籍的,根据其现任职务履行审批手续。 十二、对党员和党组织处分不当、需要改变或取消处分的,由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办理。原决定和批准处分的组织如已撤销,由本人现在的组织按程序办理。 十三、学校政纪处分,按其管理权限,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适用于各附属医院。 十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中共中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