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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加入时间:2006-3-23 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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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施办法

中大党字[2000]04

 

    为了加强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校、院(系)、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高校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教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证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部署和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依法治党、依法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奖惩严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   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内容

 

第四条  校党委(常委)、校行政集体责任

(一)统一领导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学期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作一次专题分析研究,联系实际,制定工作规划,把任务分解到领导班子成员和责任部门,并组织实施和进行指导;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政纪法规,进行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

(四)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党政一把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及时研究解决监督、检查和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五)履行党章关于党内监督的规定和党中央批准的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五项规定。领导班子要加强内部相互监督,并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积极配合上级组织查处。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责成有关部、处组织实施;

  (六)组织、领导查处重大违纪案件,领导全校职业道德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七) 严把干部的选拔、任用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对违反有关条例、规定的人和事,坚决、及时地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八)依法领导、组织和支持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定期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对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查办案件、治理行风、监督检查等重要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条  校纪委、监察处的责任

(一)协助党委和行政抓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监督和保证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协助党委与行政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维护学校稳定;

  三)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与建议,拟定有关制度、规定、经党委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对全校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查处和专项执法监察。配合有关业务部门抓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协助、配合查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五)认真学习、及时传达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和指示精神,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六)配合党委组织部,做好干部考核和校、系、处主要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加强党政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校纪委负有对党委成员和校行政党员领导干部纪律监督责任;

调查研究、综合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定期向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工作,重要的阶段性工作及时总结,重要事项要随时报告请示。并注意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第六条    主要职能部门的责任

(一)校办、党办负责协调内外工作会议,贯彻不准在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控制评比达标、庆典活动、公务接待的规格和标准、执行通讯工具、住宅电脑管理规定,负责礼品登记和上交管理等项工作。积极推行“校务政务公开”,并制定相关制度;

(二)党委组织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选拔和考核干部,建立干部选拔考核责任制;受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工作,加强对全校副处以上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廉政建设教育列入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教育效果;

(四)人事处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把人员调进、招干录干、职称晋升和工资调整等关口。健全完善人事工作办事程序和教职工考核、奖惩和聘任制度;

  (五)计划财务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负责加强资金管理,履行财务监督职能,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和校内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制度,严禁私设“小金库”;

(六)教学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及基建维修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各类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质量”的原则,认真执行招标工作程序,遵守招标工作纪律;

(七)招生、就业指导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做好招生就业工作,切实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健全完善办事程序和工作纪律。

第七条  院(系)、机关党委(党总支)的责任

(一)贯彻校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指示和规定,领导和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经常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整改的情况向党委、总支、党员大会和党委组织部、校纪委报告;

(三)按规定做好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等工作。按民主生活会的要求,定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搞好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

(四)受理并向上级党组织转达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揭发、控告,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配合纪委、监察处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院(系)、 部(处)、团体和直属单位的责任

(一)按照校党委、纪委、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做到与本单位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按照《廉政准则》和各项制度、规定的要求,结合业务管理工作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关廉政规定和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管理,严格把关;

  (三)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和业务职能范围内管理的人员经常进行政纪法规教育,定期检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制度、规定的情况,发现违纪问题及时报告,并积极调查处理;

(四)主动接受学校行政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的专项工作检查,把廉政建设和管理工作紧密的结合起来。

 

第三章               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九条  校党委书记、校长、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书记对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和党群部门正职及院(系)党委、党总支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校长对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校行政处室、院(系)的正职及直属单位行政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校机关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副职(分管科室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科室负责人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系党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院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对副书记、党委(总支)委员和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对副院长、副主任和下属单位正职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副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校直属单位和各经济实体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副职领导干部和分管单位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副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重要责任。

 

第四章    组织领导和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校党委(常委)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在党委的领导下,成立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纪委办、监察处、党办、组织部、宣传部、校办、人事处的领导干部组成。校纪委书记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日常领导工作,落实党委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协调处理有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由纪委、监察处牵头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量化考核标准》。每学期对全校反腐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专题向党委汇报,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年终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对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责任量化考核,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档次。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由纪委负责建立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组织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校和二级学院(系)部、处两级单位快要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底进行全面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党委和纪委,并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中,要把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作为各级领导班子考察、机关部门考核、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获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给予嘉奖,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追究责任应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并参照中发[1998]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量纪。(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组织处理 (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和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需要追究责任的,由上级党政组织根据情节轻重,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方式给予处理。

(一)  对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和部署,未贯彻落实或监督检查不力,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    对已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不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 对已发生的违纪线索,瞒报、压报或对本单位发生的问题,不支持、不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四)对违纪人员袒护、包庇或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 对本单位挥霍奢侈、铺张浪费或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六) 对责任范围内人员在党风廉政方面放松教育,要求不严,缺乏监督以致犯严重错误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制裁的;

(七)责任范围内出现有关党风廉政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追究责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属于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并追究领导班子的正职和分管成员的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党政各级组织、直属单位、校办企业。各附属医院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作者:党风廉政建设学习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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