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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中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细则
中大党纪字[200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促进《中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教育部《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教党[1999]27号)、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四个具体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00}2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分别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考核与责任追究以及建立廉政档案等四个主要方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考核以及责任追究的对象为校级领导班子、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全校副处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对象为全校处级干部。
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校级领导干部的报告、考核以及责任追究,由教育部、湖南省高校纪工委归口管理,校纪委监察处负责督促并配合上级机关做好具体工作。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 报告的内容
(一) 领导班子报告的内容
1、 校党委、校行政班子的报告内容
⑴《实施办法》中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内容;
⑵民主管理,校务公开的有关情况;
⑶上级机关指定的其他有关检查内容。
2、 院(系)、部(处)、团体和直属单位、三个附属医院的党委(党总支)、行政以及机关党委,按照《实施办法》中第七条、第八条的责任内容进行报告;其中,校办、党办、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基建处、总务处、资产处等单位还需对《实施办法》中第六条(一)至(七)款的对应责任内容进行报告。
(二) 副处以上领导干部报告的内容
1、 按照《实施办法》第三章“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分工,主持抓好分管部门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2、 主持或参与搞好本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3、 监督分管部门或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
4、 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的情况;
5、 本人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教育、管理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的遵纪守法的情况;
6、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四条 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在本单位职工大会通过后,由各单位统一报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告进行归纳整理,报校党委、行政,必要时,可将报告原件或摘要报校党委、行政。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要遵循实事求是,具体实在,下级向上级负责,个人向组织负责的原则,一年一次以书面形式专题报告(或在年度工作总结中按照规定的内容作专项报告),于年末,即寒假前两周交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生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件和情况,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三条 不遵守报告制度,未按期报告情况的,应视情节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口头或通报批评,并责令其补报。对瞒报、假报的,应视情节给予警戒、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
(一)校党委、行政班子的考核内容与报告内容一致(见第二章第三条(一)款)。
(二) 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医院党委(党总支)行政以及机关党委的考核内容按报告的对应范围(见第二章第三条第2款)进行。
(三) 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按报告内容(第二章第三条第(二)款)进行。
(四) 如遇考核当年上级机关另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适当调整考核范围。
第五条 考核的方式
实行经常性检查考核、综合性考核与专门考核相结合。
(一)经常性检查考核主要由校纪委监察处实施。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整体安排进行,并将检查考核结果报校党委。
(二)综合性考核,即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的考核,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考核项目及记分标准,交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考核机关执行。有关考核机关要将考核结果抄送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公室。
(三)专门性考核,即在必要时,专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专门性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由党委决定考核范围、时间,由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实施考核前通知被考核对象。
2、 按照党委的要求,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公室牵头组织。
被考核对象在接到考核通知后通知要求先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考核组。
4、考核组按考核内容,逐项进行考核评分,然后综合有关情况写出考核报告,提出考核意见,报校党委审批。考核结果采用适当方式反馈给考核对象。
5、 经校党委批准后的奖惩建议,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有关部门具体执行,有关部门要及时落实奖惩意见。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定办法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九条 要把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评定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当年评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能提拔。在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按本细则第四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违反学校《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对党中央、湖南省委和教育部及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以及下发的党风廉政的规章制度不传达、不检查、不落实而贻误工作的,给予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对上级交办的工作拒不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诫勉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不分析研究、不认真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或诫勉、调离本岗等组织处理。
(三)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责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由于管理混乱,监督不力,使本单位、本部门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本单位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口头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调离本岗等组织处理。
(六)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其不廉洁行为该提醒的不提醒,该教育的不教育,该上报的不上报,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调离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七)对查处违法案件不支持、不配合,对查处工作造成影响,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给予诫勉等组织处理;对以各种方式限制、阻挠或不准进行查处、或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 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该领导干部做出书面检查;该领导干部知道情况不加劝阻和制止,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九)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按相对应的法规规定给予处理。
(十)违反干部政策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 依法行政,从严治党,严肃执纪,违纪必究;
(三)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追究谁;
(四)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 警戒,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讨、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获奖资格;
(二) 组织处理,包括整顿领导班子、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三) 给予纪律处分;
(四)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 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 群众举报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由校纪检监察调查核实,需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其作出检讨的,由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实施;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校纪检监察提出意见,报校党委或校行政审批,交由组织或人事部门实施,其实施结果报校纪检监察备案;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校纪检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 在综合性考核、专门性考核和经常性检查中,发现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由考核部门负责核实,需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去作出检讨的,由考核部门提出意见,交由二级单位党组织实施;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考核部门提出意见,报校党委或行政批准,由组织或人事部门实施;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校纪检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校纪检监察在查办案件和监督监察中,发现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由校纪检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如违反本章第十条有关规定的,必须追究其失职责任。其中,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失职责任,由校党委、行政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组织人事部门的失职责任,由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第十五条 违反《实施办法》而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必须按有关规定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人事档案。实施追究的校纪检监察机关和校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将追究情况抄送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 建档内容
(一) 领导干部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报告及考核材料以及责任追究材料;
(三) 执行《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四)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材料;
(五) 专项监督检查结论中与领导干部本人有关的材料;
(六) 涉及党风廉政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纪委建档和保管。
第十八条 建档要求
(一)一人一档。随着干部职务、岗位的变动、需增建廉政档案的要及时增建,需移交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的要及时移交。
(二)材料齐全。凡需要进入廉政档案的材料,要全面收集,严格审查,准确无误,经本人签字后及时归卷。
(三)安全保密。对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毁,不得泄漏外传。
第十九条 廉政档案的其他未尽事宜,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