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心与乐观的态度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就完美无瑕。事实上,法律的实施只是刚开始,对于劳动合同法而言,它的生命在于丰富的实践之中,因此,要想解决诸多劳动问题,与时俱进地进行制度更新是必要的和必然的。
在这方面,诸多专家将关注的视角放到了劳动合同法的有效执行上。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尚元教授认为,现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多数都是在契约法的命题下进行规定的,而国外(如日本、德国)的有关法律公法属性更强,而不是契约法属性更强……具体到劳动合同法而言,劳务派遣的规定比较“内虚”,最主要体现在行政干预的严重贫血,国家行政机关毫无作为,比如,职业介绍都是行政许可才能进入,劳务派遣行政就没有任何许可,放任它采取普通的公司注册程序,只不过严格了一点资本金。
在此种情况下,难免会出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陈国庆主任所描述的情况,“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当中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中国现代阶段,长期以来由于我们资本相对的稀缺和劳动力的过剩,劳动者基本没有和老板讨价还价的余地,当面临忍受侵权和失去工作两难选择的时候,可能大多数人还会忍辱负重,希望息事宁人。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简单的GDP,对企业格外的关照,甚至不惜牺牲劳动者的权益,有些仲裁机构,包括仲裁方开出了天价的仲裁费和诉讼费,把诉讼拒之门外。”
因此,部分学者强调在行政干预之外,使刑事法律更多地介入进来。郑尚元认为,当前劳动派遣领域应该加大刑法的力度,对黑派遣、恶意派遣和派遣逃匿现象施以重罚,“房地产行业已经出现中介逃匿现象了,像中天置业,深圳的房地产中介老板卷款跑了,将来劳务派遣难道就没有逃跑人吗,这个领域应该施以重罚,刑法应该在这里有所作为,否则的话市场永远乱而不治”。姜俊禄则更关注于劳动刑法当中的工资拖欠问题,他认为“工资的拖欠无异于抢钱,比贪污还要恶劣,所以在劳动合同法当中或者是在现在国务院正在起草的工资条例当中,在工资的拖欠问题上要考虑用刑法的手段制止违法企业拖欠工资的现象。”
除了健全相关的机制以外,还需要相关的部门组织都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更加积极主动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陈国庆表示,工会确实应当成为劳动者、职工利益的代言人,通过集体的力量平衡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地位,劳动行政部门也应当切实负起责任来,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使用劳动者的行为进行处罚。法院应当为劳动者提起诉讼提供更多的便利,并在劳动者胜诉以后帮助其尽快的实现权利,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也应当依法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刑事案件。